入孵企业毕业条件规定

1.人均年收入已达10万元,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3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2.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50%

3.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10%,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4.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5.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6.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7.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

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

园区主要根据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毕业时间。孵化期满,园区要审查孵化企业是否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达到条件的,应当要求或准予其毕业;未达到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一个或几个方面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准予其结业。

2.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孵化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

3.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失败,应终止孵化。

孵化期满,孵化企业应当向园区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结业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并阐述理由。

2.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孵化企业申报表。

4.孵化企业产权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和会议记录。

5.知识产权、财务、行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其他证明材料。

毕业后的跟踪服务

孵化企业从园区毕业或结业后,园区应当跟踪其发展情况,保持与其的联系,园区可通过以下措施促进毕业企业发展:

1 .可与毕业企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跟踪服务两年,允许毕业企业共享园区的服务设施和资源,并提供所需的孵化服务。

2.利用孵化资金在孵企业投资,通过股东关系与其保持联系,并继续提供服务。

3.促进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进行合作与交流,利用孵化器的网络促进毕业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

4.建立与毕业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关心毕业企业的发展,帮助毕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